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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4595196号“云驰”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3-14 09:11

申请商标:

类 别: 05

申 请 号:74595196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459519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廊坊开发区汉邦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云驰”商标在第05类注册。20240129收到发文TMZC74595196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7484813A号、第24939576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05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第17484813A号、第24939576号引证商标“云驰”的注册人石家庄高新区云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资质,权利主体已经丧失主体资格。

引证第17484813A号、第24939576号引证商标“云驰”已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于2024年02月01日和2023年10月14日针对引证商标“云驰”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两个引证商标“云驰”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云驰”指定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95196号“云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484813A号、第24939576号商标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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