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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7748786”号“游隆醉”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3-11 11:20

申请商标:

类别: 第33

申请号: 第77748786

指定使用: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黄酒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深圳壹佰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的第13620107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蜂蜜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汽酒;清酒;黄酒”服务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引证商标“游龙”闲置未使用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4年04月针对引证商标“游龙”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游龙”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蜂蜜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汽酒;清酒;黄酒”服务项在第33类上注册。

裁定

 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010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1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0618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评析

在《商标法》的规范下,撤三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商标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进而遏制商标的恶意囤积与滥用行为。该制度通过确立明确的标准,如真实使用意图、充分的使用准备,以及考虑那些不可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合理事由,使我们能够更为精确地甄别哪些商标确实在市场中发挥了作用,不仅促进了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保障了那些真正依赖商标资源展开市场活动的主体利益,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商标驳回之后,通过分析调查,排除障碍问题,均可复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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