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29类
申请号: 第7631555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6315558BFBH01
指定使用:鱼制食品,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瓜子,食用面筋,肉,奶制品,蛋,食用油,家禽(非活),香肠
申请人新疆塔城市鑫塔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6315558号“塔小花及图”商标注册申请。2024年5月6日收到发文TMZC76315558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类:“鱼制食品,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瓜子,食用面筋”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类:“肉,奶制品,蛋,食用油,家禽(非活),香肠”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20316470号。
(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6315558号“塔小花及图形”商标指定的:“鱼制食品,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瓜子,食用面筋,肉,奶制品,蛋,食用油,家禽(非活),香肠”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一、经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在先第20316470号商标在核定使用“肉;熏肉;香肠;家禽(非活);腌制肉;肉干;蛋;奶酪;牛奶制品;食用油”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该企业也由塔城市盈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新疆德通商贸有限公司,但是其名下注册商标并未进行变更,进一步证明其闲置中,该引证商标“塔小花”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况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1月11日,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人认为,引证的第20316470号“塔小花”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评审中,权利状态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引证商标“塔小花”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塔小花及图形”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加工过的瓜子,食用面筋,肉,奶制品,蛋,食用油,家禽(非活),香肠”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撤销裁定如下:

复审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