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7类
申请号:第74933008号
指定使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建筑,商品房建造,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洁窗户,室内装潢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除雪服务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广东中天产城集团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的第29159176号
引证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保险柜的保养和修理;涂清漆服务;木工服务;消毒;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引证商标“中天万城”闲置未使用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于2024年01月针对引证商标“中天万城”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中天亿城”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建筑,商品房建造,清洁建筑物(内部),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洁窗户,室内装潢清洁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除雪服务”服务项在第37类上注册。
裁定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59176号“中天万城”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78148号“中天润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水族池的维护;化粪池清理;消毒”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建筑项目管理服务”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评析
在《商标法》的规范下,撤三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证商标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进而遏制商标的恶意囤积与滥用行为。该制度通过确立明确的标准,如真实使用意图、充分的使用准备,以及考虑那些不可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合理事由,使我们能够更为精确地甄别哪些商标确实在市场中发挥了作用,不仅促进了商标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保障了那些真正依赖商标资源展开市场活动的主体利益,进一步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商标驳回之后,通过分析调查,排除障碍问题,均可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