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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三联荟萃”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3-05 14:27

异议人名称:赤峰三联商贸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远通房地产综合楼1号楼1019号

被异议人名称:德阳市自豪商贸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正街3幢1-2

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74339755

类别:35类

初审公告期:1869

指定使用: 3503市场营销、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3为他人推销3501广告3502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1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3501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3501广告代理3501广告材料制作3501数字广告服务

引证商标1、2

注册号:4492450355827220号、

类别:35类

引证商标3:

注册号:19350582号

类别:35类

基本案情

异议人赤峰三联商贸有限公司是已注册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的44924503、第55827220号三联”商标和第19350582号“玉龙三联”商标的注册人

异议人认为,初审公告于2023年12月27日在35类“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广告代理;广告材料制作;数字广告服务服务上的第74339755三联荟萃”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第44924503号、第55827220号“三联”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上的近似商标。

系列引证商标三联”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其明知而故意抢注包含引证商标三联”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攀附故意明显,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恳请国知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项35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第35类第44924503号、第55827220号“三联”商标和第19350582号“玉龙三联”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三联荟萃”完整包含异议人已注册第44924503号、第55827220号“三联”引证商标,并与已注册第19350582号“玉龙三联”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呼叫亦相近,被异议商标在含义上并不能明显形成区别于系列引证商标之外的其他含义,指定服务项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抢注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项上,该行为难谓善意,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三联荟萃”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三联荟萃”有害于社会主义“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三联荟萃”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商评委裁定

 

申请人遇到近似商标初审不要慌,积极应对,抓住异议的机会,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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