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名称:湖北佳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称:湖北华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 第72555769号
类别: 第32类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28235190号
类别: 第32类
第一部分、核心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第32类“地心谷”商标品牌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地心大峡谷”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地心谷”,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3.被异议商标“地心大峡谷”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高度近似,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权益的侵犯,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商标“地心大峡谷”注册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地心大峡谷”以及抢注湖北省阳新县特产----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阳新屯鸟”为商标,有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地心大峡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6.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二、裁定
被异议商标“地心大峡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的开胃酒;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235190号“地心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
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55769号“地心大峡谷”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上述案例可知,被异议商标“地心大峡谷”完整的包涵了异议人的商标“地心谷”,构成商标近似。在商标维权案例中,应方面分析,对于完整包涵的商标,一定要维权,防止对方的品牌进入市场,使消费者混淆,导致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