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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西村DAXICUN”商标不予注册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7-07-07 15:57
1,案例事实
被异议人品裳品众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是在北京地区成立的法人组织,该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分别在第25类、第30类抢注了“达西村DAXICUN”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776527、15776554;
而达西村原本为新疆南疆地区的自然行政村,并且已经被评为“中国十佳小康村”,知名度享誉全国,而被异议人并非达西村当地企业,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行为,于是异议人尉犁县达西村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达西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代表,委托我司即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达西村DAXICUN”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并在近期我司已收悉商标局的不予注册裁定,现已转达异议人。

2,商标异议过程
我公司在接受异议人的委托之后,经过详细的了解,了解到达西村是我国知名的发展型新农村的典范,达西村各族群众通过多年的团结奋斗,把达西村建成了远近闻名的富裕村、小康村和民族团结示范村,取得一系列丰硕的成果,先后荣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文明村”、“全国十佳小康村”、“全国生态文化村”、“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等100余项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级荣誉称号。
达西村的发展历程,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个缩影和成功典范,一直受到党中央和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关心与支持。在党的富民政策、党中央和各级领导的关怀下,达西人提出了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文明发展、长治久安的奋斗目标,为维护新疆和谐稳定、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被誉为“新疆第一村”。
通过了解和分析后,我司及时通知异议人收集关于达西村所获荣誉及经营使用和宣传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也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收集并提供了《新闻联播》、《新华网》、《人民网》等新闻视频截图和媒体报道与达西村相关的报道以及期刊杂志《半月谈》访谈“南疆第一村”访谈证据,我司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注意到了达西村在2015年新年前夕被评为“中国十佳小康村”而成为国家发展新农村的典型代表的事实,并以该事实为基石详细阐述了达西村作为国家政策发展新农村的典型代表所享有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也对异议人提供的国家主席习近平给达西村村民的回信以及胡锦涛任总书记时期复信、尉犁县人民政府的来函等多种可以证明达西村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证据材料进行一一说明,阐明了“达西村”受到党和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关注与重视,通过多方面的证据材料,从不同的角度证明了达西村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达西村作为显著性的标识资源所代表着达西村行政村范围内所有人员的权益,依法应该给予相应力度的保护。
除上述证据以外,异议人还提供了达西村VI系统管理和宣传的使用证据等材料,证明了达西村不仅仅是举国知名的行政村典范,而且还是当地重要的商业标识资源。
结合上述证据材料,我司站在异议人的角度,从达西村权利人的角度进行分析,以被异议人是北京地区的法人企业为着手点,强调了被异议人本身与达西村并没有任何关联,并非达西村当地企业,其远在万里之外的北京地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达西村DAXICUN”商标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因此,我们认为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并以被异议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为核心异议依据对被异议商标“达西村DAXICUN”提起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依法受理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并作出异议裁定,在裁定中,国家商标局依法支持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裁定的核心观点是:被异议人作为北京地区的企业,抢注远在万里之外的享誉全国的行政村的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裁定被异议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从而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达西村DAXICUN”在第25类、第30类上的注册申请。

3,商标局裁定:
关于第15776527号异议裁定:(异议裁定截图)

    关于第15776554号商标异议裁定:(异议裁定截图)


    4,异议成功总结;
商标异议程序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形式对他人注册商标侵害权利人在先权利的行为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权利人作为在先权人,如果仅仅只是能够证明在先性是无法实现异议目的的,更应该重视使用证据、在经营活动中所获荣誉(包括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行政主管机构授予的荣誉或者是参加社会活动授予的荣誉等等)以及广告宣传造势(包括线上、线下的各种广告宣传形式的证据)等方面来收集证据来证明在先已经在商标(品牌)使用上获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能够证明在市场或者相关公众群体中是有较高影响力的,是异议程序乃至无效宣告程序能否获得支持的关键,综上可见,权利人收集有效的证据材料是商标异议程序成功与否的第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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