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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58596299号商标得福得宝不予注册复审案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2-27 14:40

一、商标信息

请商标:得福得宝

类别:31

申请号:58596299

指定使用:渣滓(饲料),鸟饲料,配方饲料,牲畜饲料,动物饲料,混合动物饲料,家畜饲料,米粉饲料,饲料,合成饲料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根据自己的产品特性申请了得福得宝的商标名字,被异议人提出了异议申请。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成立于2014年6月,是一家集生物技术研发、饲料、饲料原料、微生物制剂、微生物肥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2019年根据原异议人字号“福宝”创立“得福得宝”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系原异议人公司员工,在明知原异议人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原异议人同意,申请注册第58596299号“得福得宝”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误认,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

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聊天截图、朋友圈截图、银行转账记录。

申请人提交以下答辩意见: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公信力,无法核实真实性。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仅是与原异议人转账记录中收款人同名,并非同一人,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异议商标并非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家畜饲料”等商品上,于2021年11月13日在全部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原异议人于2022年2月12日提出异议申请,在异议程序中,该商标被决定在全部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该不予注册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以商标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旨在禁止与权利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的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原议人虽提交了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使用“得福得宝”商标的证据,但其仅提交了三张银行转账回单截图,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该转账记录中的收款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属于同一人。故尚不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来源的误认,不包括《商标法》其他条款所调整的因来源混淆而引起的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被异议商标注册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而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异议人的该项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原异议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虽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但未提出具体引证商标,故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在不予注册复审意见里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主张在异议申请书中未进行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三、分析

本案中原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里存在明显的造假证据,在打款回执上体现的银行流水,申请人并未收到,因此所述的有在先业务往来关系是不存在的。鉴于此,申请人提出了不予注册复审的申请,事实证明,商标局也采纳了对该证据的质疑。

商标公告后,三个月的公告期内,被异议不要紧,只要有充分的证据,以及论证商标的不近似性,商标仍可有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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