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43类
申请号:第73100388号
指定使用: 备办宴席、餐馆服务、餐厅、外卖餐厅服务、餐馆预订、快餐馆、食物装饰、 茶馆、餐馆、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
一异议请求:
异议人曾妮娜在先在第43类的餐厅等服务上申请并已注册了第62295601号“阿朵妹”商标,指定在“餐厅”等服务项上,2022年取得专用权。异议人持续不断的坚定打造“阿朵妹”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异议人认为,初审公告于2023年12月06日在第43类上的第73100388号“刘氏阿朵妹”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第62295601号“阿朵妹”商标,二者之间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摹仿引证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第73100388号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阿朵妹”商标的权利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刘氏阿朵妹”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阿朵妹”,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摹仿引证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4.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刘氏阿朵妹”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6.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三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刘氏阿朵妹 LIUSHIADUOMEI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餐馆”等。异议人曾妮娜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295601号“阿朵妹”商标,核定使用在
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阿朵妹”,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任东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54183号“缘落阿朵妹”、第70091050号
“缘落阿朵妹 YUANLUOADUOME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
服务;外卖餐馆;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
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
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
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
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00388号
“刘氏阿朵妹 LIUSHIADUOM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