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争议商标:
类别: 第18类
注册号:第56050648号
核定商品:动物皮,旅行箱,背包,人造革,动物服饰,手杖,伞,包,登山包,钱包(包括卡片夹)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651462号“Y.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一名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其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列表。
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0件商标,其中包含“古诗驰GUSHICI”“MICHACLKOES”、“CQACH”、“羊SL”、“CHARLIE&KITTY”等多件与国外轻奢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自然人,其名下有大量不同种类不同产品不同名称的商标情况难谓正常。在集中分析其商标构成后,可知其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情况。在无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可撤销争议商标情况下,建议各位老板可以考虑通过《商标法》中规定的绝对性条款撤销争议商标。当然,术业有专攻,这个时候专业的代理机构是你的不二选择,也将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