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别:第32类
申请号:第74926718号
指定使用:能量饮料,乳清饮料,软饮料,豆类饮料,运动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水(饮料),植物饮料,含有电解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饮料
二、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引证第4 1 7 6 4 4 0 6号“LANGDO”驳回,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 1 7 6 4 4 0 6号 “LANG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 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植物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分析。
三、分析
如果两个商标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认定构成近似。这里所说的“混淆”并不是指实际发生的混淆,而是一种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就可以推定成立“混淆”。
在申请人申请前,根据对商标的精准检索预测到精准的注册障碍,提前采取排查措施,在商标驳回后直接对接复审程序,可有效获得商标的注册。
金信诚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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