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太历
类别:第20类
申请号:第74943363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4943363BHTZ01
指定使用:家具;人体模型;木桶板;工作台;展示板;垫枕;家养宠物栖息箱;装饰用木条;藤;画框
评审请求
申请人庆元欧木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太历”商标在第20类注册。2024年01月申请人收到发文TMZC74943363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38835728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20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贵局引证第38835728号 引证商标正在注销中。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4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在本案评审时对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进行核实,如果注销已经完成,则商标权利丧失,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如果注销程序尚未完成,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引证商标的注销程序完成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太历”指定“家具;人体模型;木桶板;工作台;展示板;垫枕;家养宠物栖息箱;装饰用木条;藤;画框”全部商品在第20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43363号“太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8835728号“太历”商标(以下
称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申请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
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