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快速查询

商标名称:
保护商品:
联系电话:
买卖商标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信诚:第43类上第73115623号“欢喜阿朵妹”异议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2-14 09:25

争议商标:欢喜阿朵妹

类别:第43

申请号:第73115623

指定使用:餐厅,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

一异议请求:

异议人曾妮娜在先在第43类的餐厅等服务上申请并已注册了第62295601号“阿朵妹”商标,指定在“餐厅”等服务项上,2022年取得专用权。异议人持续不断的坚定打造“阿朵妹”品牌,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异议人认为,初审公告于20231020日在第43类上的第73115623号“欢喜阿朵妹”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第62295601号“阿朵妹”商标,二者之间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摹仿引证商标,难谓正当,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第73115623号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是“阿朵妹”商标的权利人,是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欢喜阿朵妹”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阿朵妹”,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都在陕西省,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摹仿引证商标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利用便利的地域条件抢注异议人商标,属于特点关系人利用特定关系抢注异议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3类上注册。

4.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

5.被异议人抢注“欢喜阿朵妹”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6.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悖于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异议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三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欢喜阿朵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烹饪设备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295601号“阿朵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自助餐厅;餐具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活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阿朵妹”,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

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

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

议人于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曾存在业务往来

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

标侵犯其商号权及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

议商标之前,异议人商号在“烹饪设备出租”等行业与异议人已形成稳定对应

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

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

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

《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我局决定:第73115623号“欢喜阿朵妹”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

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活

动房屋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

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

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