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41类
申请号:第75537809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沧州市道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道恩教育AWN及图”商标在第43类“托儿所服务;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饭店;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备办宴席;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食物装饰;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项上的注册申请。2024年03月22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7553481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4977224号、第41460572号、第16721091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道恩教育AWN及图”指定服务项在第43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代表的是申请人企业道恩教育,识别文字内容也用“道恩教育”,是申请人企业结合名称“道恩”打造的自主品牌,其中已将字母D完全图形化,整体具备显著性,识别内容只有AWN内容和图形要素,与第44977224号“横竖湾HENGSHUWAN及图”引证商标、第41460572号“DAWN29”引证商标以及第16721091号“图形”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二者识别文字内容不同,整体含义、呼叫不同,且二者的整体区别明显,并不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项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617290号“横竖湾HENGSHU W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