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金明于2023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了第73677882号“燕之谷”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6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3677882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第27418220号“燕之谷”引证商标注册人佛山市力拓食品有限公司已注销,该企业也未对该引证商标“燕之谷”在核定“果汁;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豆类饮料;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啤酒;起泡水;无酒精饮料;米制饮料”商品上进行使用,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该引证商标已经被依法于2023年08月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正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被依法提出了撤销申请,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相关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燕之谷”指定使用“椰子汁;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无酒精饮料;豆类饮料;水(饮料);能量饮料;果汁;植物饮料;啤酒”全部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