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0类
申请号: 第7503704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5037044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了“SHENG TAI及图”商标在第30类上注册申请,2024年02月04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75037044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8590299号、第7414357号、第16950919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独特的表现风格和效果,具备显著性,便于识别。与引证的第18590299号“溢能聚ENG及图”商标、第7414357号“SHUNTAI”商标以及第16950919号“ENG及图”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不同,整体尚可区分,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人在行业内是享誉度较高的药企;
申请人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2月,正式成立于2004年,作为一家知名药企,是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潍坊市“工业百强企业”、“农业龙头企业50强”之一。2007年5月在美国上市。集原料药和药用辅料的研发、制造、经营于一体,产品主要包括淀粉、葡萄糖、生物制品等三大系列数十个品种。
(2)关于申请商标的独创性说明
申请商标
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商标以独特的艺术化设计表现出来,其中将“SHENG”、“TAI”等拼音过独特的十字交叉效果表现出来,使之外观呈现字母内容十字交叉,外围是线圈图形组合。其中拼音内容“HENG TAI”即申请人的商号“盛泰”的拼音,经艺术化处理设计成十字交叉状,表现风格较为独特。
(3)申请商标“SHENGTIA”与引证第18590299号“溢能聚ENG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第7414357号“SHUNTAI”商标(下称“引证商标2”)、第16950919号“ENG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3”)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根据前述《标准》中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SHENG TAI”与三个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不同,整体含义、外观以及呼叫均不同,且外观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对比如下: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造成混淆误认,该商标经过积极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0299号“溢能聚ENG 及图”商标、第7414357号“SHUNTAI”商标、第16950919号“ENG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 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 结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SHENG TAI及图”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代表企业品牌“盛泰”的自主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商标1-3整体尚可区分,并不近似,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SHENG TAI及图”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恳请贵局结合申请人陈述的商标驳回复审理由,依法核准第75037044号商标
指定使用的:“糖;食用木薯粉;食用淀粉;面粉;烹饪用葡萄糖;食用土豆粉;食用葡萄糖;淀粉制糖果;玉米淀粉;食用马铃薯淀粉”商品在第30类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