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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4060388号“喜椰壹号”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18 09:03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东兴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喜椰壹号”商标在第32类注册。2023年12月14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74060388BFBH0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福建贝王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先已注册的第8159958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猪肉食品;鱼制食品;罐装水果;蔬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果冻;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上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引证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针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喜椰壹号”指定“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啤酒,椰子汁,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能量饮料,豆类饮料,水(饮料),汽水”全部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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