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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禾香寻”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11 09:20

异议人名称:通榆县绿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称:晟世贸易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人晟世贸易有限公司除了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其他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各种不同内容的商标近50个。

二、被异议人存在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大量售卖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裁定结果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香寻及图商标,经查,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十余件商标,其中三十余件商标在相关商标交易平台上标价出售,且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系列商标的申请意图及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2440612号“禾香寻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总结:

近年来,商标局大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因此,注册商标遇到障碍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分析方案,多角度分析,多搜集证据,更高效的争取到意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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