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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京八戒”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1-10 11:48

申请商标:京八戒

类别:第33

申请号:第73879162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3879162BFBH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29:“加工过的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海鲜,食用油,奶茶(以奶为主)”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29:“以肉为主的预先准备好的菜,豆腐制品,加工过的蔬菜,水产罐头,”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053109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

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在复审及诉讼期间,初步审定部分暂不公告。

对驳回商标分析:

引证商标70531090号八戒商标由于有近似商标驳回,现阶段在复审中,通过查询八戒商标在先近似商标状态了解到在先近似商标并未有转让和撤三情况,所以推断虽然第70531090号八戒商标做了复审申请,但是近似商标依然存续情况,第70531090号八戒商标复审依然不会通过。八戒商标复审不通过那么京八戒的障碍商标就消失了,所以建议申请人做复审延缓审查等待八戒商标复审裁定。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引证史丰瑞申请在先的第70531090号 引证商标指定的“猪肉食品;腌制肉;;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鱼罐头;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熟蔬菜;木耳;豆腐制品;加工过的鸡蛋”全部商品均被贵局驳回注册,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驳回信息页显示的商标状态截图:

商标局官网显示该引证商标于2023816日进行驳回复审,驳回复审能否通过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可预知,请贵局审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时对该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结果进行核实,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29类上的注册。

二、申请商标“京八戒”识别文字明确,便于识别,具备显著性,与引证第70531090号“八戒”商标因文字构成的内容、数量均不同,且字形表现风格差异也明显,两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呼叫及整体外观均不同,从公众一般认知角度进行比对,二者尚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京八戒”的识别文字内容明确,识别内容“京八戒”是公众可以识别认知的文字内容,商标的识别核心明确,并便于识别。与第70531090号“八戒”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含义、呼叫以及字形上均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79162号“京八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31090号商标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

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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