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基本信息
争议商标:佰朗迪
类 别:第05类
注 册 号:第64876653号
指定使用:医用白朊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配方奶粉,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膳食纤维,蛋白质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维生素补充片,灵芝孢子粉膳食补充剂
二、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214736号“朗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125640号“朗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832964号“朗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196999号“朗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77167号“金朗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902785号“小朗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佰朗迪”与六个引证商标“朗迪”“金朗迪”及“小朗迪”的关键词相同,且完整包含其中的“朗迪”系列商标,属于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已注册显著性较强商标标识的情形。争议商标“佰朗迪”使用在同一种或者商品上,易与“朗迪”系列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介绍、获得荣誉证书、企业年报、朗迪钙品牌包装设计理念、产品包装设计图片、产品销售证据、宣传推广材料、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立设计,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通过正常程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合理合法,被申请人已经开始将争议商标投入新产品生产的前期包装设计,即将投入实际生产和市场宣传销售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并未抄袭模仿任何在先注册商标,也没有欺骗性任何消费者和损害任何人的利益,被申请人一直诚信经营,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在第5类商品上,已有众多包含“朗迪”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商标局审查认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白肮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膳食纤维;蛋白质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膳食纤维;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佰朗迪”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朗迪”,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朗迪”,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及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我司首先协助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论证知名度的使用证据,证实“朗迪”的商标知名度;
其次,我司引证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通过比对分析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近似性,使用度,产品近似性从而认定该商标注册违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具体到本案中:
从文字构成上对比:
首先,被异议商标“婴格朗迪”的构成文字内容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朗迪的识别文字内容,核心关键词都是“朗迪”。被异议商标中虽然有“婴格”两字,但是婴格朗迪整体并未明显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朗迪”之外的其他含义,整体呼叫、识别内容等均包含显著性较强的“朗迪”二字,二者之间已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结合上述标准可以确定,争议商标“佰朗迪”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朗迪”,符合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形,已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被异议商标“佰朗迪”完整包含“朗迪”,而“朗迪”品牌本就是异议人打造的核心品牌,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的关键词相同,与引证商标之间亦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在商标维权案例中,应多角度,多方面搜集证据,分析商标的危害性,从而帮助申请人有效维护商标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