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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3230348号“青梅竹马”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2-31 09:39

一、基本案情

请人江门市伊之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73230348号“青梅竹马”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12月22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73230348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指定的“3201啤酒”商品,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的“无酒精果醋饮料,水(饮料),豆类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椰子汁”商品在第32类上的注册申请。

在申请人承诺放弃“3201啤酒”商品后,声明保留的“无酒精果醋饮料,水(饮料),豆类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椰子汁”商品与引证第57963178号“青梅竹马”引证商标核定的“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大麦啤酒;精酿啤酒;果味啤酒;黑麦啤酒;蔬菜味啤酒;咖啡味啤酒;制饮料用糖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该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构成申请商标声明保留的“无酒精果醋饮料,水(饮料),豆类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椰子汁”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声明保留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二、贵局引证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19708078号引证商标“青梅竹面”在核定的“果汁刨冰;酵母;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烹饪用谷蛋白添加剂”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情形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被依法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青梅竹马”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引证商标“青梅竹面”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青梅竹马”声明保留的:“无酒精果醋饮料,水(饮料),豆类饮料,能量饮料,汽水,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椰子汁”商品在第32类上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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