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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27762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2-28 09:17

申请商标:

申请人名称:山东由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别:24

申请号:72776280

该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3962605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我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2776280号申请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全部商品在第24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事实与理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已注册的第43962605号引证商标在核定“织物;布;涂胶防水布;毡;纺织品毛巾;被子;床罩;床单(纺织品);枕套;被罩”商品上长期闲置未使用,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正在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为长期闲置未使用的商标,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浪费了商标资源,被依法提出了撤销申请,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相关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金属纤维面料;合成纤维织物;纺织纤维织物;毡;半合成纤维织物;混合纤维织物;再生纤维纱线制织物;帆布;家庭日用纺织品;无机纤维混纺织物”全部商品在第24类上注册。

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作为自主独创纯图形商标,指定颜色,为金色与乳白色,金色如同金属质感,立体感较强。作为独创的图形logo,显著性较强。形象上如火焰,又如一滴珍贵的油,中间还有一点乳白的乳状物欲滴的形象,十分独特。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主要识别内容上,整体给人的品牌印象上均显著区分,公众识别引证商标需要对其文字部分“Wheetonk”来识别记忆,图形部分实际上仅为辅助性装饰,而且图形外观部分是圆形轮廓与条状图形衔接而成,中间是一滴水滴的形象,与申请商标中形象鲜明的图形给人印象不同,相比而言,申请商标作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作为商标的唯一识别要素,是需要对图形形成整体印象的,这与以文字为识别内容的引证商标区别是较为明显的,公众识别引证商标需要对其文字“Wheetonk”部分的含义理解和识别呼叫,整体识别方式与申请商标的纯图形识别方式不同,二者在整体上尚可区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金属纤维面料;合成纤维织物;纺织纤维织物;毡;半合成纤维织物;混合纤维织物;再生纤维纱线制织物;帆布;家庭日用纺织品;无机纤维混纺织物”全部商品在第24类上注册。

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该商标予以审核通过。

作者评语:商标如果被驳回,要积极想办法争取,靠谱专业的代理机构会根据驳回理由给出合理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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