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 第35类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青岛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第69475582号“土著云”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5月31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69475582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被宣告无效但未满一年的第54028916号“土著云”商标近似。(见第1760/1772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恳请贵局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引证第54028916号“土著云”商标因与申请人第15686644号、第25509543号“土著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被贵局依法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28916号“土著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54期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核准注册后商标的日常监测是必不可少的,该商标是我司在商标监测中监测到近似商标的情况,建议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维护在先的商标权利。商标申请成功以后,在使用过程中要谨慎维护商标的“唯一性”,特别是使用很久,品牌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很容易成为他人搭便车风车、打擦边球的对象,权利人在商标使用中,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品牌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