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内蒙古西龙王庙万惠农副产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 请 号:第59960964号
该商标与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690560号“万惠”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我代理机构向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万惠”商标指定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引证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8690560号
商标在核定“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长期闲置未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该引证商标“万惠”已在2021年10月18日被依法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的规定,恳请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等待针对引证商标“万惠”依法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万惠”指定服务项“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会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
近日收到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引证商标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初审公告。
作者评语:目前我国商标注册量巨大,很多商标属于闲置商标,对于该类闲置商标如果构成障碍商标,要积极行使商标申请人的权利予以撤销申请并注册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