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5类
申请 号: 第70683303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湖南乔伟生态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70683303号“乔伟家居及图”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07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号为第TMZC70683303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陕西宏圣彤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392134号“乔伟”商标近似。(见第1394/140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威睿德(上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271462号“威睿德”商标近似。(见第1505/151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威睿德(上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271463号“威睿德VRD”商标近似。(见第1513/1525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第70683303号申请商标“乔伟家居及图”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一致,而且“乔伟”品牌也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姓名相关联,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乔伟品牌有着多年的品牌发展历程,有着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当准予注册。
2,引证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392134号“乔伟”商标的注册人陕西宏圣彤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依职权吊销营业资质,其注册的乔伟引证商标已经闲置未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针对该引证商标“乔伟”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等待引证商标“乔伟”撤销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的注册。
3,申请商标“乔伟家居及图”与贵局引证第17271463号“威睿德VRD”商标以及第17271462号“威睿德”商标的核心识别文字不同,二者的含义、呼叫以及视觉效果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两个引证商标并不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4,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213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1462号商标、第17271463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