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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1903270号“华恒”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2-10 09:02
申请商标:华恒

类别: 第31类

申请号: 第71903270号

评审请求

申请人华恒集团(江苏)农牧有限公司于22023-05-30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第71903270号“华恒”商标注册申请。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

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第17444120号商标,引证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对引证商标第17444120号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以下是引证商标撤销裁文:

 明光市华恒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7444120号第31类“华恒”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明光市华恒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第17444120号第31类“华恒”商标在“饲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744412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经过撤销引证商标的障碍小组,从而达到复审成功的目的,以下是复审成功的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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