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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CAIHONGNIAO彩虹鸟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2-07 09:44
申请商标:

类别:第16类

申请 号: 第73010379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山东信雅纸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彩虹鸟CAIHONGNIAO及图”商标在第16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3年11月03日,收到发文TMZC73010379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7028226号、第50085620号、第69999879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彩虹鸟CAIHONGNIAO及图”指定使用的“笔记本;卷笔刀;文具用胶带;绘画板;笔(办公用品);纸;蜡笔;文件夹;卫生纸;描图纸”商品在第16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彩虹鸟CAIHONGNIAO及图”核心识别内容明确,具备显著性,与第69999879号“冠鱼鸟GUANYUNIAO及图”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二者的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彩虹鸟及图”是以文字为显著识别内容的图文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纯图形的第17028226号、第50085620号、“图形”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申请商标中文字内容具有明确的品牌含义、呼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明显区别,并不近似,应当准予注册。 

3,申请商标已经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并没有与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申请商标引证的第170282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0856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999879号“冠鱼鸟GUAN YU 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纸、纸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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