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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1671658号“丰滋”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2-04 09:10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山西天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了“丰滋”商标在第29类注册。2023年8月4日收到发文TMZC71671658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李振国已注册的第10865517号“丰滋”商标2023年08月27日期满后并未进行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40760528号“丰滋味”商标以及李振国已注册的第10865517号“丰滋”商标的注册人并未对上述引证商标进行使用,两个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上述引证商标的长期闲置未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申请人已经分别针对两个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其中,引证上李振国已注册的第10865517号“丰滋”商标也在2023年05月04日被依法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申请也正在审查中。

针对引证深圳顺丰泰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40760528号“丰滋味”商标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也分别在2023年9月份提出。撤销原因就是申请人经市场走访了解,并未见到相关企业在市场上使用上述引证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提出撤销申请。

申请人认为,针对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已经依法在先提交,引证商标正在撤销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两个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第29注册。

 

综上所述,引证第10865517号丰滋、第40760528丰滋味商标因长期闲置未使用,被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上述两个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正在撤销审查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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