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河北燕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贵局”)提交了“燕元堂”商标在第05类注册。2023年8月6日收到发文TMZC71125215BFBH0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申请人的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第12646128号“燕源堂”引证商标注册人上海贤丰食品有限公司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依法吊销营业资质,该企业也未对该引证商标“燕源堂”在核定“补药;人用药;人参;药茶;药用植物根;减肥药;原料药;药酒;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上进行使用,引证商标在核定商品上长期闲置未进行使用已超过三年,为闲置的商标资源。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规定,该引证商标已经被依法于2023年08月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商标“燕元堂”与引证的第12646128号“燕源堂”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元”和“源”含义不同,概念也就不同,元常见用于代表开始或者人民币单位,还是我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朝代名称,含义明确,相比而言引证商标中的“源”多指来源、源头等概念,整体含义明确,这些客观区别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整体含义均不同。
且引证商标
“燕源堂YANYUANTANG及图”是图文组合的商标,除了文字之外,还有文字的对照拼音部分、图形要素,图中表现的是一只飞行的燕子,图形的外围呈圆形,顶部的两道S弯,底部的如同弯月效果的图形,整体构成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并不近似。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可以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复审或者配合走其他程序继续争取想要注册的商标,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