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第44类
申 请 号:第7291603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2916036BFBH01
指定使用:私人疗养院,康复中心,美容服务,心理治疗服务,矿泉疗养,芳香疗法服务,艾灸,红外桑拿服务,提供健康信息,健康顾问服务,饮食营养咨询,理疗
二、基本案情
驳回通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第55215970号
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申请商标
作为独创商标品牌,其构成上包含了图形与文字两部分,图形部分则是字母“OK”的独特创意组合,将字母K包含在字母O中,使得标识外观呈现O形状,其中字母O的创意特点体现在其独特的线条排列方式,围绕O的轮廓向外散射,较为独特,而logo底部明确标注文字“康老板”,识别文字内容明确,便于识别,是具备显著性的独创标识。与申请商标整体外观不同,引证商标
是图文组合商标,上面字字母K及圆环演绎的图形logo,下面是文字“康养智家”内容,构成的上下结构的图文组合商标,顶部图形比例小于底部的文字排列宽度,上窄下宽,外观效果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化标识在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15970号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 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 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3.1 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方法
隔离观察指的是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但在审查商标时,比对只能是直接的,非隔离的,因此,隔离观察在审查中要求的是应当尽可能以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真实场景去判断两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
首先,采取整体比对的方式进行对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并不近似;
其次,在考虑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识别部分的情形下,二者的主要识别内容、含义、呼叫亦可区分,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近似商标。
通过对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的搜集,在先案例的引用,商标图样的对比,最终成功证明商标不近似,复审成功。商标驳回后,大胆的复审争取,可获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