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信息
申请商标:
类 别:第25类
申 请 号:第7308160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3081608BFBH01
指定商品:宗教服装,服装,手套(服装),围巾,帽,鞋,羊绒衫,大衣,袜,腰带
二、基本案情
申请商标引证第25016497号、第10043568号、第21297705号、第13639677号、第13012531号、第72650891号商标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腰 带”商品,声明保留“宗教服装;服装;手套(服装);围巾;帽,鞋;羊 绒衫;大衣”商品,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2531号商标(以 下称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16497号商 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核准注销,第72650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3568号、第 21297705号、第136396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区别明显, 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 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腰带”商 品,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腰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 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复审商品上与引 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 标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腰带”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 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案例分析
经过对引证商标的分析,其非核心商品可放弃,放弃后可避开近似商标。
同名引证商标经过与在先权利人沟通,对方做注销处理。
其余图形商标并不构成近似障碍,通过三步分析排除商标障碍,最终复审成功。
商标驳回并非无法解决,只要精准排除障碍问题,均可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