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金信诚案例:第70668012号“王中乐WANGZHONG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1-26 10:40

申请商标:图片

类别:第35类

申请号:第70668012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0668012BFBH01

一、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5:“商业审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5:“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宣传,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41565204号。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70668012号申请商标“王中乐WANGZHONGLE及图”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二、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一),“王中乐”商标是申请人早在2011年就已经独创使用的独创商标品牌,用于零食小吃系列商品生产、销售,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1)申请人是“王中乐”商标品牌的在先权利人。

申请人南通王中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9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肉制品、速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打造的“王中乐”商标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如在2015年,“王中乐”牌系列产品被认定为“江苏省名优产品”。

证据1:申请人已注册的“王中乐”商标注册证书;

证据2:“王中乐”牌被认定为“江苏省名优产品”的荣誉证书

2)申请人是“王中乐及图”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王中乐”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证据3:其他荣誉证书;

证据4:王中乐牌产品包装展示;

证据5:王中乐公司产品图册;

申请人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王中乐”为注册商标使用,“王中乐”商标品牌一直在持续使用,王中乐品牌在零食小吃系列商品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该商标经申请人企业的积极、持续、稳定的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2011年03月01日,申请人以“王中乐”为商标在第30类上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馅饼,粽子,元宵,八宝饭,馒头,饺子,包子,糕点,汤元粉,面粉制品”商品上,商标注册号9162549,该商标于2012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图片商标一直在持续稳定使用中。“王中乐”并非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自主臆造的独创商标,申请人对“王中乐及图形”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当给予商标专用权利保障和保护力度,保障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维护经营使用“王中乐WANG ZHONG LE及图”商标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

(二),驳回引证的东台市百岁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1565204号“王中乐”商标长期闲置未使用,为闲置的商标,申请人已依法于2023年8月31日针对该引证商标图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正在审理中。

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如下:

图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和《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恳请商标局结合申请人前述说明、提供的证据材料等,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的第41565204号“王中乐”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的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在第35类的注册。

三、国家局裁定

图片

四、案件总结

如果遇到商标被驳回了,需要对案件进行精准分析,本案中,引证商标确实为抢注申请人多年经营的品牌,势必要对其抢注行为予以及时制止,此过程中申请人与律师积极沟通,完全信任,并高度配合,通过撤三的程序,并衔接驳回复审,成功拿回属于申请人的权利,通过此案,也能让我们明确,商标被驳回了并不是最终的结果,需要运用合法程序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请相信专业的力量,每个案子都有可以解决的方案,让申请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