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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43878247号“亚布力虎峰岭”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1-22 10:03

复审申请人名称:马朋杰

申请商标:亚布力虎峰岭

类别:第33

申请号:第43878247号

指定服务: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白兰地,威士忌

评审请求

申请人马朋杰于20201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亚布力虎峰岭”商标在第33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产品项上。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郭发家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3792523号“亚布力虎峰岭”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在先在第33类酒商品上已注册第18710506号“虎峰岭酒”商标,是在先权利人。

2、贵局在驳回申请商标时引证的郭发家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3792523号“亚布力虎峰岭”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18710506号“虎峰岭酒”商标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引证商标“亚布力虎峰岭”商标于2019年5月10日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恳请贵局延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异议结果确定后,再评审本案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核准其注册。
    后申请人经过我司代理将在先33792523号“亚布力虎峰岭”障碍商标成功异议掉,虽然对方又继续走了异议复审、知识产权法院已审、二审,仍然以败诉收场,所以时隔四年后,我们终于成功帮申请人注册了亚布力虎峰岭”商标。

商评委裁定如下:

二、案例评析 

就本案评审而言,通过异议程序成功障碍商标清除是本案成功的关键点。当商标权利人被他人侵权比如打商标擦边球、傍名牌时不要急,进行积极维权走相关的维权程序才是上策。当然,我们前期也要尽力做好商标防御性注册,防止被人别有用心之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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