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 请 号:第72958879号
TMZC72958879BHTZ01
指定使用:3503为他人推销
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3503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
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3503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
3503定向市场营销
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3503进出口代理
3503市场营销
评审请求
申请人榆林小豆豆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小豆豆商贸”商标在第35类注册。2023年10月25日,申请人收到发文编号TMZC72958879BHTZ0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0809893号、第5072936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服务项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保留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事实与理由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段凡610104198104226137在第35类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809893号“小豆逗”
商标于2023年07月20日期满后,并未进行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该引证商标于2023年07月20日期满,于2024年1月19日后已经过宽展期限,如果宽展期内仍未进行续展,则完全丧失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35类注册的权利障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该引证商标期满一年即2024年7月19日后再对本案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保留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事实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审理期限:(五)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二、申请人承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项,声明保留申请商标指定“3503为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3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3503定向市场营销;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3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申请。与引证第50729360号
引证商标“豆小豆”核定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在服务目的、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该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构成申请商标声明保留“3503为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3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3503定向市场营销;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3进出口代理;3503市场营销”服务在第35类上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保留申请商标声明保留服务项在第35类上的注册。
复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