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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1365300号“犟阿叔JIANGASHU”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1-20 15:27

申请人:郭漂艺

被申请人:广州卓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注册号:61365300

类别:43

指定使用: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帐篷出租,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馆,餐厅,咖啡馆,饭店,快餐馆.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阿叔猪扒包”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336085号“阿叔熬奶茶UNCLE MILKYTEA及图”商标、第26698105号“阿叔食客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地区的餐饮行业经营者,其具有知晓申请人“阿叔猪扒包”品牌的便利条件,不仅抢注争议商标,还抢注“阿叔猪扒包”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阿叔猪扒包”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运营的“阿叔猪扒包”品牌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系列商标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竟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加盟合同和加盟店营业执照;2、门店明细表及门店图片;3、宣传资料及产品包装图片; 4、公众号推广截图、相关广告宣传、电视台访问视频等。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争议商标属于正常合法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第55078407号“阿叔猪扒包UNCLES PORKBURGER UNCLE及图”商标、第55241497号“A SHU ZHU PA BAO”商标、第58357952号“阿叔猪扒包”商标、第58400472号“阿叔熬奶茶UNCLE MILKY TEA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并未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经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以下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改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行政决定书等。

二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美莱康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1213日申请注册,20226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6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帐篷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馆;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颦阿叔”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文字“阿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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