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钓鱼台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河北凤来仪酒业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泥窖净雅香
注册号:第39516334号
类别:第33类
指定使用:开胃酒,烈酒(饮料),烧酒,白酒,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
引证商标:第7385905号“泥窖及图”商标、第7381281号“老泥窖及图”商标、第3106705号“泥窖福王NI JIAOFU WANG”商标、第3106703号“泥窖老王NI JIAO LAO WANG”商标
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85905号“泥窖及图”商标、第7381281号“老泥窖及图”商标、第3106705号“泥窖福王NI JIAOFU WANG”商标、第3106703号“泥窖老王NI JIAO LAO W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的“泥窖”品牌,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近似,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益的侵犯。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老泥窖”商标品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应保护的合法在先商号权利。三、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同时,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四、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具有攀附“泥窖”商标品牌的主观故意,该行为难谓正当,有悖于良好市场经营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简介;2、所获荣誉、证书;3、产品销售、宣传推广相关资料;4、在先案件裁定、判决;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烈酒(饮料)﹔烧酒;白酒;米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商品上。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