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赤城县茂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第“72518875”号
商标注册申请。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收到发文编号TMZC72518875BHTZ01
《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第320776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商标局依法核准第“72518875”号商标注册申请。
二、事实与理由
经我司数据检索分析,商标局引证的第3207765号商标,未检索到使用痕迹,因此我司建议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可排除该障碍商标。
申请人听取了我司的案件分析,肯定了我司给出的建议,我司在复审期限内提交了相应的复审材料,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出相应结果时在进行复审审查。
三、复审裁定

总结:
商标申请被驳回时代理人一定要发挥专业,秉承认真严谨的思想分析驳回原因,努力寻找案件成功的突破口,及时给出申请人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方案,鼓励申请人积应对复审环节,以便于取得商标专用权。
复审程序由3位审查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复审的审查更加严谨,更加专业,对于商标本身近似性的判断也更加客观,因此广大申请人在面对商标驳回时不要灰心,无论驳回原因是什么,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决方案。
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