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注册号:第49341785号
类别:第43类
指定服务: 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备办宴席;快餐馆;日式料理餐厅;私人厨师服务;自助餐厅;自助餐馆;餐厅;餐馆;饭店
引证商标:
注册号:第31442799号
类别:第43类
指定服务:咖啡馆;快餐馆;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自助餐馆;酒吧服务;餐厅;餐馆;饭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在先在第43类“快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项上已注册第31442799号“赤牧”商标,是“赤牧”品牌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炭火赤牧”与申请人在先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已注册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赤牧”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赤牧”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被申请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同行在先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品牌,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有攀附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炭火赤牧”是对申请人商标品牌的侵犯,恳请贵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遏制被申请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风车”行为,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对争议商标“炭火赤牧”予以无效宣告。
总 结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炭火赤牧”与引证商标“赤牧”文字构成相近,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呼叫以及主要识别内容、字形均相近,且指定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之间已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赤牧”用作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被申请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争议商标“炭火赤牧”之行为,难谓善意,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