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29类
申 请 号:第73553271号
指定使用:肉罐头;肉片;肉;牛肉;鱼制食品;腌制肉;牛肚;羊肉片;牛肉片;加工过的肉;
驳回理由: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3544107号、第22605469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评审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含义、呼叫均不同,且整体外观可区分,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申请商标“欣品优旺及图”中突出使用和最醒目的部分是商标中的文字元素“欣品优旺”部分,并且商标的文字元素以工整的字体表现,与图形共同构成申请商标的图文组合标识,便于识别和记忆。
第一点:从文字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欣品优旺”是申请人的独创的品牌,商标从字面上易理解为“欣悦的尚品、优秀、兴旺”,代表了产品的优质、旺盛。而引证商标1为单独的图形,引证商标2“鲜一街”从字面上易被理解为是包含了“海鲜一条街,鲜美一条街”。两商标因为商标中的中心识别文字不同,而含义不同,并不近似。
第二点: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读音不同:申请商标“欣品优旺”整体构成文字较多,读音方面,申请商标“欣品优旺”文字呼叫为“xinpinyouwang”,与引证商标2“鲜一街”的文字呼叫“xian yi jie”商标的整体呼叫不同,引证商标1为单独的图形,外观上可以识别为“W”的效果图,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识别文字的不同,整体呼叫区别,给公众识别中的第一反应不同,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三是,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的字形表现风格差异较为直观,决定两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29类注册。
驳回复审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