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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2307863”号格匠商标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0-30 10:47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昆山福纳森木业有限公司2023年6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72307863”号商标注册申请。2023914日收到发文号TMZC72307863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31537796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商标依法核准第“71521950”号商标注册申请。

二、事实与理由

经我司数据检索分析,商标局引证的31537796号商标,未检索到使用痕迹,因此我司建议根据商标法49条规定,可排除该障碍商标

申请人听取了我司的案件分析,肯定了我司给出的建议我司在复审期限内提交了相应的复审材料,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出相应结果时进行复审审查。

三、复审裁定

总结:

商标申请被驳回时代理人一定要发挥专业,秉承认真严谨的思想分析驳回原因,努力寻找案件成功的突破口,及时给出申请人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方案,鼓励申请人应对复审环节,以便于取得商标专用权。

复审程序3位审查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复审的审查更加严谨,更加专业,对于商标本身近似性的判断也更加客观,因此广大申请人在面对商标驳回时不要灰心,无论驳回原因是什么,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决方案。

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您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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