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类别:第29类
注册号:第24401309号
核定商品:肉,鱼制食品,海蜇皮,水果蜜饯,蛋,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海带
引证商标:
类别:第29类
注册号:第11926640号
核定商品:干枣,水果蜜饯,果皮,果肉,冷冻水果,山楂片,果冻,食用油,水果罐头,腌制蔬菜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89448号“奥赛”商标、第11926640号“奥赛OSAY”商标、第6946531号“奥赛OS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且是同行业,其一直在摹仿申请人的“奥赛”品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的抢注。
三、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构成不正当抢注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三、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在第1602期(2018年6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蛋;牛奶制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食用油、果冻等商品均属于食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山东省滨州市,二者为同一地域的同行业者,申请人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四、裁定

五:案件总结
商标申请成功以后在使用过程中要谨慎维护商标的“唯一性”,特别是使用很久,品牌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勿让一些心怀叵测之人恶意搭变风车,打擦边球。
如果遇到被侵权情况要理性对待,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决方案,配合收集对方侵权证据,整理品牌使用证据,打好品牌维护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