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03类
申请 号:第70274355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广西净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shening奢甯”商标在第03类注册。2023年06月14日,收到贵局下发发文编号TMZC70274355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类:“香精油”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类:“抗衰老保湿液(化妆品),化妆品,洗面奶,美容面膜,美容乳液,爽肤水,祛斑霜,眼霜,不含药物的护肤精华”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通辽市驰宁速购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15786222号“奢•宁”商标近似。(见第1476/1488期《商标公告》)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0301洗面奶;0305香精油;0306不含药物的护肤精华;0306化妆品;0306抗衰老保湿液(化妆品);0306爽肤水;0306眼霜;0306祛斑霜;0306美容乳液;0306美容面膜”全部商品在第03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贵局引证第15786222号“奢•宁”商标的注册人通辽市驰宁速购有限公司已经注销。而其已注册的第3类第15786222号“奢•宁”商标虽然仍为注册商标但已经长期处于闲置未使用的状态,为闲置的商标资源,该引证商标的长期闲置未使用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法针对引证第15786222号“奢•宁”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目前正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查中,权利状态待定。
商评委裁定如下:
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86222号“奢•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通过给障碍商标提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成功取得注册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