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浦嘉南洋
类别:第5类
申请号:第7093450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70934501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林宗安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商标近似。(见第1164/1176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引证商标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跟浦嘉南洋是同意申请人申请,但是由于身份证号码不同导致浦嘉南洋商标引证申请人自己名下的浦嘉NANPUJIAYANG商标驳回,通过文件对比显示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申请时使用的时一代身份证,一代身份证只有15位,二代身份证有18位所以导致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两次商标身份证号码不一致。我司根据驳回情况把用一代身份证申请的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商标进行身份证号码的变更同时对浦嘉南洋商标进行复审,引证商标变更后就不构成障碍,复审就可以顺利通过。
商评委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34501号“浦嘉南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5018号“浦嘉NANPUJIAYANG及图”商标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驳回复审分析:通常我们都认为商标申请在个人名下不需要做变更,但是这是一个错误的认知,首先如果出现本案中的情况因为身份证号码变了,商标要及时的进行变更,这样后期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主体才会统一,不会引证自己的商标驳回。其次申请人地址如果变了也要及时的去进行地址变更,这样一旦商标被提撤三、无效宣告或者有其他程序能够及时的收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