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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御味香一九一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0-22 11:58

申请人名称: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元洪投资区元海二路向南260米处,东侧

引证商标1

  号:19057089

 别:35

指定服务:3501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 张贴广告3501 户外广告3502 商业信息代理3502 商业管理辅助3502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3 市场营销3503 替他人推销3503 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 进出口代理

引证商标2:

  号:45701294号

 别:35类

指定服务:3501 广告3502 饭店商业管理3503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4 人事管理咨询3504 职业介绍所3507 会计3508 寻找赞助3508 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 销售展示架出租3509 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

被申请人名称:邢势磊

通信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京北村中京三巷44号

争议商标:

 

  号:55738007

    别:35

指定使用: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户外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3电话市场营销3504人员招收3506开发票3507会计3508寻找赞助

评审请求

申请人福建御味香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是第35类服务上已注册第19057089号、第45701294号“御味香YWX及图”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御味香一九一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御味香”,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近20个商标,其包括“华夏一九一四”“华夏一九一三”“珍享一九一三”等商标表示年份的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故意用表示年份词误导消费者,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御味香一九一三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第35类服务上已注册第19057089号、第45701294号“御味香YWX及图”商标的注册人,是在先权利人。

2,“御味香”商标及商号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3争议商标御味香一九一三”完整的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显著性较强的19057089号、第45701294号“御味香商标,指定服务未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二者之间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御味香一九一三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市场上的混淆误认,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御味香一九一三注册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该商标的注册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是为增加交易机会,获得商业利益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同时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有害于“公序良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除了抢注争议商标御味香一九一三之外,还注册多款表示年份意思的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6,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遏制被申请人的不正当抢注商标行为,依法制止打“擦边球”和“搭便车”行为,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及裁定

笔者认为

被申请人在后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很明显是对引证商标的攀附,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该予以无效宣告。而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任何攀附商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都应该及时制止,维持商标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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