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注册号:第55704044号
类别:第41类
核定服务:导游服务
系列引证商标:包括注册在第39类服务上的第9473225号“秦直道”商标、第14225951号“秦直道QINZHIDAO”商标以及第30334461号“秦直道qinzhidao”商标
被申请人在“导游服务”上注册的第55704044号“秦道传奇”商标与申请人在第39类服务上已注册的第9473225号“秦直道”商标、第14225951号“秦直道QINZHIDAO”商标以及第30334461号“秦直道qinzhidao”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最先从事秦直道遗址的开发企业,对秦直道成为知名景点起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秦直道指代特定对象,作为商标使用具备商标识别性和显著特征,申请人对“秦直道”品牌的享有无可争议的在先权利。
2,争议商标“秦道传奇”与系列引证商标“秦直道”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中的“传奇”二字是描述性词语,本身显著性较弱,其主要识别部分是“秦道”,而系列引证商标文字“直”也是对其首尾文字“秦道”的修饰,“秦直道”通常可以被简称为“秦道”,故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指代事物均为“秦道”。根据《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争议商标核定“导游服务”与三个引证商标核定的3911服务群的服务项目类似,二者之间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第10929678号“秦道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均可证明争议商标“秦道传奇”与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反复在第41类服务项上抢注“秦道传奇”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抢注“秦道传奇”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构成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注“秦道传奇”商标的行为,应当无效宣告。
6,被申请人反复抢注“秦道传奇”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7,被申请人恶意抢占商标资源,被异议商应当予以无效宣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精神,为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板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依法应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对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予以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对比
| 核定服务对比 | 对比结果 |
争议商标 | 4105导游服务 | 根据《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划分标准,第41类的4105的第(六)部分(包括“导游服务”)与 3911 类似。 |
引证商标1 | · 3910 快递(信件或商品) · 3911 安排游艇旅行 · 3911 导游 · 3911 旅游安排 · 3911 旅行座位预订 · 3911 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 · 3911 旅行陪伴 · 3911 旅行预订 · 3911 观光旅游 · 3912 轮椅出租 | 根据《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划分标准,第41类的4105的第(六)部分(包括“导游服务”)与 3911 类似。 |
引证商标2 | · 3910 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 3911 安排游艇旅行 · 3911 安排游览 · 3911 导游 · 3911 旅行座位预订 · 3911 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 · 3911 旅行陪伴 · 3911 旅行预订 · 3911 观光旅游 · 3912 轮椅出租 | 根据《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划分标准,第41类的4105的第(六)部分(包括“导游服务”)与 3911 类似。 |
引证商标3 | · 3902 拖运 · 3905 马匹出租 · 3910 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 3911 安排旅行 · 3911 旅行陪伴 · 3911 旅行预订 | 根据《类似商品及服务区分表》划分标准,第41类的4105的第(六)部分(包括“导游服务”)与 3911 类似。 |
无效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