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俏阿叔
类别:第43类
申请号:第6844051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68440519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刘也溪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350552号“俏阿叔”商标近似。(见第1715/1727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金信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68440519号申请商标“俏阿叔”在第43类上的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引证商标第46350552号“俏阿叔是刘某申请注册的,刘某曾是阿叔猪扒包品牌加盟商,但是加盟期满后刘某注册俏阿叔商标继续从事猪扒包行业,店内产品依然打的是阿叔猪扒包品牌,造成了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了让对方停止这种行为阿叔猪扒包持有人对俏阿叔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在复审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提交俏阿叔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复审是为了等待无效裁定,由于证据和理由充分,商评委支持了阿叔猪扒包持有人的维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商评委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40519号“俏阿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350552号“俏阿叔”商标已被无效
宣告且已公告,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