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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TIMOTION”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0-16 09:18

申请商标:

别:第35

请号:第65806274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深圳市靠谱智能有限公司2022年07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timotion”商标在第35类注册申请,2022年10月09日,收到发文号TMZC65806274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其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浙江凯亚德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5234792号“TBITBIMOTION”商标近似。(见第1678/169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出门问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6004585号“TICMOTION”商标近似。(见第1650/1662期《商标公告》)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国家局申请复审。恳请国家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timotion”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对比如下: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timotion”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贵局引证的35234792号“TBITBIMOTION”引证商标和第36004585号“TICMOTION”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且构成字母的内容、数量均不同,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尚可将二者区分开来,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商标,自提交注册申请之后,一直在积极使用中,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造成混淆误认,该商标经过积极的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认为及裁定

笔者认为

首先,该案中引证商标一在审理到该复审案件时已经被撤销成功,故该标已经不能成为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长期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没有产生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阿莫先生混淆情况发生。完全可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和推广宣传中不会产生商标审查员担心的与引证商标近似情况。且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在本行业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成为市场上具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综上,商标不管引证哪些商标驳回也都不要慌,逐一排查,逐个击破,找我们帮您,一定可以给您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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