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第70773522号
类别:第17类
异议人名称:潍坊三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名称:山东鑫钱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潍坊三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塑料制品、塑胶制品、塑料机械设备生产的塑胶制品企业,是国家级的A级纳税人。企业在2001年时已经打造了第1755104号“潍塑三江”商标品牌用于“非金属软管”等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商标专用权。在长达近20年的品牌发展过程中,企业成为全国最大的软管生产厂家之一,企业已注册的“潍塑三江”商标品牌在2016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19年企业生产的“
”牌塑料制品又被中国轻工业投资发展协会评为“中国著名品牌”,“潍塑三江”品牌在行业内、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后期又陆续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已注册第1755104号“潍塑;三江”商标、第49130245号“三江制造”商标、第41132648号“三江塑业”商标、第49119152号“三江国际”商标、第49121335号“三江科技”商标、第49139701号“三江优选”商标以及第49145885号“三江尚品”商标等的注册人,是“三江”系列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二:事实及理由
1、异议人企业(简称“潍塑三江”)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塑料制品、塑胶制品、塑料机械设备生产的塑胶制品企业,是国家级的A级纳税人。企业在2001年时已经打造了第1755104号“潍塑三江”商标品牌用于“非金属软管”等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商标专用权。在长达近20年的品牌发展过程中,企业成为全国最大的软管生产厂家之一,企业已注册的“潍塑三江”商标在2016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19年企业生产的“潍塑;三江”牌塑料制品又被中国轻工业投资发展协会评为“中国著名品牌”,“潍塑三江”品牌在行业内、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被异议商标“三江四季”中的核心词“三江”与异议人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包括“潍塑三江”“三江制造”“三江塑业”“三江国际”“三江科技”“三江优选”以及“三江尚品”的核心词都包括“三江”,两者的文字构成高度相近,含义、整体呼叫亦无明显区别,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及呼叫相近,已构成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类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异议人对“三江”享有在先商号权,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同行业,都是塑料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异议人以及其持有的商标品牌“潍塑三江”在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同处一地同行的被异议人企业对异议人的“三江”系列应当知晓,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更难谓正当,有攀附和抢注之嫌疑,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4、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同行,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企业在先使用的山东省著名商标“潍塑三江”应当知晓,而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明知而故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不予注册。
5、异议人打造的“潍塑三江”商标使用在第17类的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被异议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会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来源与异议人之间联系在一起,或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潍塑三江”相关,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同时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是基于主观攀附故意,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有害于公序良俗原则,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6、恳请贵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裁定结果
被异议商标“三江四季”指定使用于第17类“非金属软管;浇水软管”等 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30245号“三江制造”、第41132648号 “三江塑业”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软管用非金属附件;浇水软管”等商 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塑料焊丝;浇水软管;塑 料软管;非金属软管”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 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三江”,若并存使用 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 种联系,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2024年02月19日 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 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我局决定:第70773522号“三江四季”商标在“管道用非金属接头;塑 料焊丝;浇水软管;塑料软管;非金属软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 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