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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69438659号“方集”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4-10-12 10:43

申请商标:方集

类别:第35类

申请号:第6943865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TMZC69438659BHTZ01

一、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山东银盘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36252747号“方集中药”商标近似。(见第1670/168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安徽水漆坊涂料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10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67968548号“方集馓子”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集善坊健康产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9459508号“集善方”商标近似。(见第1547/155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纺织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2266615号“坊集”商标近似。(见第1573/15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深圳南海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2年12月27日申请在先的第69017248号“集方斋”商标近似。(见附页)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商标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5类注册。

二、详细的事实与理由:

1,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商标局引证的第36252747号“方集中药”商标、第19459508号“集善方”商标以及第22266615号“坊集”商标均为长期闲置未使用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所指的“……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情形,申请人已经分别于2022年12月08日和2023年02月07日依法针对引证第36252747号“方集中药”商标、第19459508号“集善方”商标以及第22266615号“坊集”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商标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商标局引证的第36252747号“方集中药”商标、第19459508号“集善方”商标以及第22266615号“坊集”商标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方集”的驳回复审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35类上注册。

2,商标局引证申请在先的第35类第69017248号“集方斋”商标仅在3504“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初审公告,指定“广告策划;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商业审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均被驳回注册,且该商标驳回后并未进行驳回复审,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该引证商标初审公告的3504“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的“3501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3502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3为他人推销,3503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3507商业审计,3508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分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该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服务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注册。

3,引证申请在先的第67968548号“方集馓子”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其注册申请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从而被商标局驳回注册。该商标在2023年2月15日被驳回后,2月22日提交了复审申请。从本案的商标驳回通知来分析,该引证商标的驳回中肯定包含本案中的第36252747号“方集中药”商标、第19459508号“集善方”商标以及第22266615号“坊集”商标应该会成为其中驳回的引证商标,或者还包括其他与“方集馓子”近似的商标。另外“方集馓子”是特定商品名称,将其用作商标使用,本身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的情形,基本推定该商标也不会准予注册为商标使用的。因此该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能否通过驳回复审取得商标专用权,无法推定,只能等待其驳回复审结果的确定。

另一方面,该引证商标早在2023年2月22日已经提交了驳回复审申请,按照审理时间来推算,该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结果应当早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结果,故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说,复审商标在驳回复审时,需要核实该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结果,如果该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中仍然被驳回注册,则该引证商标自始就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依法则应当排除引证,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三、商标局裁定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代理人和律师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申请人配合度非常高,并通过申请人走访市场以及线上调研结果显示,上述已经注册的障碍商标均未进行实质有效的使用,并在我们的专业指导下,提供相关使用证据,根据律师的专业和经验,有效精准定位,对方商标可以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合法流程清除障碍商标,再配合专业的撰写服务,准确无误衔接驳回复审的程序,最终成功拿到了这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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