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21024970号
类别: 第31号
核定商品:3102大麦,3102小麦,3102未加工的稻,3102未加工的食用亚麻籽,3102未加工的食用芝麻,3102燕麦,3102玉米,3102谷(谷类),3102豆(未加工的),3102黑麦
争议商标:
类别: 第31类
注册号: 第39372586号
指定商品:3102小麦,3102未加工的甜玉米棒(剥皮的或未剥皮的),3102未加工的稻,3102谷(谷类),3102豆(未加工的),3105新鲜花生,3106新鲜土豆,3106新鲜豌豆(带荚),3107未加工谷种,3107蘑菇繁殖菌
评审请求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盛泰壹斗粮”完整包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21024970号引证商标“壹斗粮”,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是第31类第21024970号“壹斗粮”商标注册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盛泰壹斗粮”完整包含第21024970号引证商标“壹斗粮”,二者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呼叫和字形亦相近,指定商品相同或者类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3,引证商标“壹斗粮”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具有‘搭便车’之嫌疑。其还摹仿申请人的商标品牌,将其登记为商号名称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抢注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更难谓善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5,被申请人出于恶意攀附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抢注争议商标,该商标抢注行为带有明显主观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6,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打造的“壹斗粮”商标品牌,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抢注了“盛泰壹斗粮”商标,其主观攀附申请人商标品牌的行为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恳请贵局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依法对争议商标“盛泰壹斗粮”予以无效宣告。
裁定结果
